在企业职工退休后,其养老保险待遇好不好呢?个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该如何计算呢?基本养老金包括哪些部分呢?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怎样确定的呢?个人账户养老金又是怎样计算的?哪类人员的养老待遇是过渡性养老金呢?友提问:企业养老金怎么计算?如果公布出,公式来很复杂吗?此外,我们不能忽视保险公司收益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莱芜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不再包括单位缴费。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实行。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处理?
(三)本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并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等到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扣减2%的政策不再执行。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原来的规定仍应执行。
(五)按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鲁劳社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